责任编辑:付基恒
《社会保险法》实施以后,按相应年份的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(见附表)的60%或100%为基数,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个人缴费基数的8%为缴费人员补记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。按选择的实际补缴基数确定补缴年份缴费工资指数0.6或1.0,凡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和人员,并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之内、参保缴费后中断缴费,单位和个人提出书面申请。按规定比例计算年缴费额,按《社会保险法》和《实施<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>若干规定》执行。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对补缴人员基本情况(包括出生年月、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。
《社会保险法》已于2011年7月起实施。个人按8%比例补缴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;灵活就业人员按20%比例补缴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。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。
此次补缴范围和条件为:《社会保险法》实施前已参保,
符合参保条件的未参保人员,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;滞纳金不得减免。
补缴费用(包括滞纳金)全额到账后,可继续延长缴费至满15年。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,再乘以一次性缴费年限。
一次性缴费办法以一次性缴费时上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60%或100%为基数,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处理,